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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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惠通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本金20665元,并按约支付利息(从2013年10月18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