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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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6民初668号民事判决; 二、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款给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100万元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80万元保证金给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0万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80万元保证金退还完毕之日止; 四、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26.4万元无效合同损失费给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6.4万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1日起算利息至此笔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驳回上诉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520元,由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40元,由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3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