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6民初668号民事判决;

二、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款给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100万元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80万元保证金给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0万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80万元保证金退还完毕之日止;

四、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26.4万元无效合同损失费给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6.4万元为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1日起算利息至此笔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驳回上诉人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520元,由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1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40元,由四川久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由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3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09-10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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