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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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设分公司 南京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3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设分公司对南京静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人民币5360元,由原告负担940元,被告静扬公司负担4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