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南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796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27966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用60000元; 三、被告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黔南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黔南州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992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31392元,由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392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