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通化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借款本金362,166.6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通化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与***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有效。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1元,由***、通化誉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