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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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部战区总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39996.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9元,减半收取247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6232636100133893092,***6232636100133893084,***623263610013389307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6232636100133893068)。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