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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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74963.45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支付信用卡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3日为利息4334.61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支付信用卡违约金495.81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4400元; 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支付律师费500元; 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