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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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昌江松之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儋州新利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签订的三份《昌江松之光酒店中央空调系统采购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昌江松之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儋州新利隆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38556元及利息(利息以338556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27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昌江松之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儋州新利隆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650.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昌江松之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582.74元,被告(反诉原告)儋州新利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6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4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昌江松之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89元,被告(反诉原告)儋州新利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239元。鉴定费25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昌江松之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