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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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 丹阳市瑞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的利息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计算,超过合同期限的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止的利息为184201.02元;自2019年9月22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瑞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瑞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8元,减半收取为99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79元,由被告镇江四益电子有限公司、***、***、***、***、***、***、镇江凯达尔电子有限公司、丹阳市瑞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