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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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习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桥城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慈溪埃弗克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慈溪埃弗克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借款本金1080000元、利息16077.6元,并支付罚息(罚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准,自2018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 二、被告慈溪埃弗克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宁波习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埃弗克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4665元,减半收取计7332.5元,由被告慈溪埃弗克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宁波习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