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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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9,998.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费用(计算方法: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99,998.00元为基数,按《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信用卡章程》、《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申请表》及《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总计不得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 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9.96元,减半收取计2,149.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