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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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海之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海之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本金10718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7185.5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标准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8元,由原告***负担1501元,由被告***、郑州海之悦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