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5民初1639号 原告: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6467009C。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工业园区春秋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绍坤,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郑州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鹏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司红伟 书记员郭珂辛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