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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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1342.54元及利息1055.29元、罚息(计算方式:截止至2020年9月23日为2421.41元,从2020年9月24日起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6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截止至2020年9月23日为177.97元,从2020年9月24日起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65%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但前述利息、罚息及复利从2019年10月1日起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