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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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城市陆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 二、海城市陆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12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共计2100元,由海城市陆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04元,由***承担1596元。因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垫付,海城市陆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504元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