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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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变更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57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44527.44元及利息(以144527.4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3元,由***、***负担1864.28元,由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88.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45元,由***负担3682.2元,由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62.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垫付,二审案件受理费***已垫付,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给701.48元给海城新东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