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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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正骨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18643.52元。 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32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负担4630元,***负担902元,此款***已垫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4630元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8191元,由***负担1336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负担6855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预交4493元,***预交3698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2362元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