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万科共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安逐鹿中原餐饮有限公司 西安曲江创意谷文化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西安曲江创意谷文化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逐鹿中原餐饮有限公司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3日解除。 二、被告西安逐鹿中原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曲江创意谷B2-LG-84、85、86、87号商铺恢复原状、返还原告西安曲江创意谷文化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三、被告西安逐鹿中原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曲江创意谷文化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1843元、数据采集设备租赁费100元、装修电费1796.25元、水费14749.5元、电费144890.74元,以上共计203379.49元。 四、被告西安逐鹿中原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曲江创意谷文化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636.6元。 五、被告西安逐鹿中原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曲江创意谷文化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以220元/平方米/月为标准,自2019年9月4日算至房屋实际归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水费4758.91元、电费40991.63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归还之日的水费、电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06元,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