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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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牌坊街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牌坊街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保险金损失2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保险金损失209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牌坊街营销服务部负担16元,被告***负担1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