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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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2047号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 负责人:陈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翠,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8。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庞彩霞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金玲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