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农高科(湖北)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中农高科(北京)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农科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傲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农科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赛领锦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傲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傲北鸿毅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05元,由原告负担2,501.09元,被告负担11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1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