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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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农高科(湖北)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中农高科(北京)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农科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傲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农科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赛领锦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傲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傲北鸿毅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4.05元,由原告负担2,501.09元,被告负担11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