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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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84,216.3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截止至2020年7月11日的逾期利息20,838.17元,并支付以到期未付租金84,216.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该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09元,减半收取为1,200.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