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远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房客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聊城市丽硕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信恒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城隍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城隍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余额958644444.4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违约金(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1.期内:(1)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未付利息116036568.52元;(2)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期内逾期支付利息的罚息共计5324533.16元;(3)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期内逾期支付利息的违约金共计4259626.52元;但以上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2.期外:自2020年6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逾期未付本金余额958644444.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罚息、违约金);

二、被告上海城隍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7万元、公证费及快递费损失11773元、保全费损失5000元以及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428827.17元;

三、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方浜中路168号等的总建筑面积36087.9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9970平方米的房产及其相应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号: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被告聊城市丽硕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上海城隍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32647.722万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号:股质登记设字XXX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对已经办理质押登记的被告山东冠县房客商贸有限公司对北京华远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XXX号,应收账款登记金额7.65亿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上海城隍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城隍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9584元,均由被告上海城隍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聊城市丽硕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冠县房客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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