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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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光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葫芦岛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459.1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复印费1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