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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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港市盛薪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5040.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7840.65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盛薪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鉴定费7094.40元,合计9934.40元,由被告盛薪公司承担4298.93元,由被告***承担3355.41元,原告自行承担2280.0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各自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