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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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辽068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审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合计74392.36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原审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被告***承担830元,原告自行承担1050元。鉴定及检查费1283.2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合计2113.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