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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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8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58452.63元,以上共计179252.63元(其中51091.39元支付给***,余款128161.24元支付给***);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鉴定费122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6元(***已预交),由***负担798元,已交纳;由***负担7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