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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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同仁医学科技开发公司 湖北乐汉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同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乐氏同仁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草珊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284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292325号《关于第31265744号“樂氏同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乐氏同仁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针对第31265744号“樂氏同仁”商标所提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乐氏同仁药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