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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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宁夏巅峰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9)宁05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宁夏巅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9237.71元”为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宁夏巅峰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8384.89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2元,由被上诉人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