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阳昊宇工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哈纳斯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内蒙古哈纳斯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庆阳昊宇工贸有限公司租赁服务费5928025元、利息382851.68元,合计6310876.68元;并以592802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177元,原告庆阳昊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89元,被告内蒙古哈纳斯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负担32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