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儋州瑞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剑祥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海南剑祥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的《郁金香郡申请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海南剑祥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退还150000元诚意金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般流动性资金同期三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27日计付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原告已预交3035元),由被告海南剑祥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20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