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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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黔05民终3036号; 三、由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损失6392557.10元; 四、驳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00.00元,由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300.00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21000.00元。鉴定费35000.00元、评估费58990.00元,共计:93990.00元,由被告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300.00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2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