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 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市川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6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6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立建筑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安(三A期)8幢1单元1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6603431N。法定代表人:闫朝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冬华、秦晓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江县村民,现住四川省宣川县楼,公民身份号码:51302XXXX509125577。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福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兴置业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338726175L。法定代表人:吴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居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51292XXXX403014198。原审第三人: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锡源公司富县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741。负责人:苏云峰,系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基立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兴置业公司、***,第三人锡源公司富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8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称:1、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2、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3、一审判决认定基立建筑公司作为一审被告的主体错误;4、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且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故请求撤销富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8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申请人基立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以广元市川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办理了注销登记)的名义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被申请人***,其转包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故该转包合同无效。但因案涉工程双方当事人已完成工程量并进行了结算确认。申请人基立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转包人,应对该工程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故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基立建筑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赵伟审判员王欣审判员武烨二O二O年十一月十二号法官助理郭秀艳书记员杨红红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