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 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02民初1811号 原告: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孟庆和,经理。 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丽丽,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2019年12月4日,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42元,减半收取计13221元,由秦皇岛博瑞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谷佩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明雪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