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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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甘孜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巴塘信用社 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20)川3301民再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即“一、原审被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审原告甘孜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587,841.15元;二、原审被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审原告甘孜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62,458.02元;三、原审被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审原告甘孜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资金违约金人民币479,429.28元;四、原审被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审原告甘孜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人民币126,000.00元;五、原审被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审原告甘孜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违约金人民币35,784.00元;六、驳回原审原告甘孜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20)川3301民再2号民事判决第七项,即“原审被告巴塘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上述原审被告巴塘县安康新农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241元,由甘孜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