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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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检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 92,000元。 二、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及检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1,17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492元,由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负担958元,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65.8元,原告***负担1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