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广投能源有限公司来宾电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广投能源有限公司来宾电厂与被告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粉煤灰处理合同》及《粉煤灰处理合同补充协议》、《粉煤灰处理合同补充协议-2》于2018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西广投能源有限公司来宾电厂煤灰处置费、场地租赁费、水电费合计人民币3288700元(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止)及利息(利息以3288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5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广投能源有限公司来宾电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2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5987元,由被告广西华天能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