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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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5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5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014929.7元及以101492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上述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30362元,由***承担9648元,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7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8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4675元,由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207元,扣除上诉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后,上诉人自行退回4675元。本案案外人郑磊2018年2月12日交的诉讼费15882元,郑磊不是本案当事人,由其自行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7-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