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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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安徽社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科技企业入驻孵化协议书》; 二、被告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社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珍珠路8号合肥长百塑胶有限公司生产综合楼A座六层的办公用品(附返还办公用品清单); 三、被告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社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装修损失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社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40元,由原告安徽社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79元,由被告安徽长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61元;评估费16300元,由原告安徽社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