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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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嘉祥煜麒麟商贸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车辆损失1963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8815元(已扣除交强险项下垫付的2000元); 二、***支付的评估费1500元,由***赔偿75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可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6228××××4874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