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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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保长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辅助具费501,4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9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859.5元,由原告负担2,359.5元,被告***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