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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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3民初101号 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住***。 负责人:谷颖,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该公司外勤主任。 被告:***,男,农民,住***。 被告:***,女,农民,住***。 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兵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晶丹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