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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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3民初179号 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 负责人: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姜成武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潇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