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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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998433.9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腾泽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外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5925.49元,与其前期为原告垫付的20731.97元相折抵,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腾泽运输有限公司应再赔偿原告***15193.5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3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腾泽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852元,原告***负担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