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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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宏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将黑(2019)农垦哈尔滨不动产权第0000876号不动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10483.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1元,由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04元,***负担31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