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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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护理费2841.04元、误工费18000.00元,各项损失合计30841.0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合计19000.00元,扣减垫付医疗费2000.00元,余款17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21年6月1日前给付原告***1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