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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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五寨县万祥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不足部分46146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五寨县万祥运输有限公司。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