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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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惠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丰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木色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和截止至2018年7月15日的利息108283.43元;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呼和浩特市丰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惠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3元(原告已预交),由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由***、吉木色花、***、呼和浩特市丰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惠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