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宁夏道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晋宁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道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20824.71元,利息79930.57元(计算至2018年6月8日),2018年6月8日以后的利息,以1020824.7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继续计算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道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1065.7元;

三、被告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8元,由被告宁夏道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北方精工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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