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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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分行 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99640.65元、利息501647.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72元,由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